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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知识 Notice  
 
标准相关定义

  标准:

  在一定范围内获得的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将经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已遍及人们生产和工作的各个领域如工业、农业、矿业、建筑、能源、信息、交通运输、水利、科研、教育、贸易、文献、劳动安全、社会安全、广播、电影、电视、测绘、海洋、医药、卫生、环境保护、金融、土地管理等等。

  标准草案

  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以及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用于广泛征求意见、有关方面互相协商或作审批的文稿。

  标准复审

  已经发布实施的现有标准(包括已确认或修改补充的标准),经过实施一定时期后,对其内容再次审查,以确保其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过程。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标准实施后的复审后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标准复审由各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对需要复审的标准要收集实施中的问题分类整理。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经复审的标准要用书面形式分别作出复审结果,如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和依据等。以确认现行标准是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

  标准确认

  经复审后的标准,若其内容不需要修改,或仅需作编辑性修改、仍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并适合经济建设需要的,可继续有效,则给予确认。经确认的标准,在发布时,不改变标准的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再版时在标准村面写明xxxx年确认字样。

  经过复审后的标准,若其内容需完善和充实,对标准条文、图、表作少量修改补充,仍可继续使用的,对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予以完善后,采用标谁修改单的形式,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经标准化主管单位批准发布。

  标准修订

  经复审后的标准,若标准主要技术内容需要做较大修改才能适应当前生产、使用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则应作为修订项目。标准修订的程序按制定标准的程序执行。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重新修订发布时的年号。

  标准废止

  经复审后确认,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生产、使用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或其技术内容已被其他标准代替,已无存在必要的,则应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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