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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 ( 试行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环发〔 2007 〕 12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 厅 ),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 境保护局: 为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加强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 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 ( 试行 ) 》。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保总局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确保完成 “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环保 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 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 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 (COD) 和二氧化硫 (SO< 下标 2>) 的排放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 ( 以下简称“污染减排”) 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核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减排核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污染减排核查的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开展情况, 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制定情况、采取的各项工程措施及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污染减排核查的 重点是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污染减排核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主要污染 物削减量相关数据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审核、检查,为国家考核提供依据,促进各地完成年 度污染减排计划和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六条 国家环保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东环境保 护督查中心、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 以下简称“总局各督查中心”),分别负责监管范围内污染减排的核查工作。 第七条 污染减排核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 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污染减排核查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定期核查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九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开展污染减排核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十条 污染减排的日常督查是指总局各督查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减 排措施的落实及其计划的完成情况所进行的日常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日常督查的重点是:监管范围内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 城市污水处理厂、 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非电企业脱硫工程 ) 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结构调整减排项目(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 ) 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 ( 主要是企业清洁生产方案、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 的 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由总局各督查中心会同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或者由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 第十三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的日常督查 每上、下半年至少各进行 1 次。 对核查期内新建和上年度接转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应为 100%, 对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 电厂脱硫工程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 20%,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水、二氧化硫废 气治理工程检查率不低于 30%,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 20%。 联合督查的具体时间和安排由总局各督查中心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共 同确定。 第十四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的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以暗查为主的 方式进行。对核查期内新建和上年度接转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 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 30%,对已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运行情况 的检查率不低于10%, 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水、 二氧化硫废气治理检查率不低于 15%,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 10%。 第十五条 日常督查中,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企事业单位污染减 排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和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情况应做出现场督查记录,并作为 确定监察系数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分别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和 12 月 31 日前向国家环保 总局报送半年和年度日常督查情况报告。 第三章 定期核查 第十七条 定期核查是指总局各督查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半年或年度 污染减排计划执行情况及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实 施情况与完成的 COD 和 SO<下标 2> 削减量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所进行的检查与核实.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 7 月 10 日前和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辖区半年和年度污染物减排工作报告,并抄送所在区域的督查 中心。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 一 ) 政府污染减排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 二 ) 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 三 ) 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 四 ) 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典型事例。 ( 五 ) 制定年度减排计划情况 ( 含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平衡分析,应该完 成的削减量及其测算依据 ),核查期内减排计划的完成情况。 ( 六 ) 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项目清单及其 实施效果。各地报送的减排项目清单超过第十八条规定期限的,不计入本核查期减排量。 ( 七 ) 按照总量减排调度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对相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污染减排工作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任务,并向国家环 保总局报送对监管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核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定期核查的重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减排措 施在核查期内对 COD 和 SO<下标 2> 的实际削减量及其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资料审核主要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的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及其实施效果进行 审查,并依据所提供的有关政府和环保部门批准文件、验收报告、试运行许可、自动监测 和监督性监测等相关资料进行逐项审核,核实每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其实际削减量 现场抽查采用重点抽查为主,随机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对资料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 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其他减排措施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结果作为确定监察系 数的依据之一,与日常督查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要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档案制度。年度内对新增减 排措施的书面审核、督查以及核查的累计核查率要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报告的内容 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开展情况;污染物减排年度计划的制定 及完成情况;实施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 督管理减排措施情况及其 COD 和 SO<下标 2> 实际削减量的认定结果;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总体评价、评估及结论。 报告应对核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说明,并就下一步污染减排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 议。 第四章 COD 削减量核查 ( 督查 ) 第二十五条 COD 削减量核查 ( 督查 ) 是指对核查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 的COD 实际削减量的核查 ( 督查 ) 。核查期内新增COD 削减量主要包括: ( 一 ) 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 COD 削减量; ( 二 ) 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的COD 削减量; ( 三 ) 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新增的COD 削减量; ( 四 ) 因执行新的排放标准新增的 COD 削减量等。 第二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 COD削减量的核查 ( 督查 ) 包括: ( 一 ) 核查 ( 督查 ) 范围: 1. 当年新建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COD 削减量; 2. 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当年新增 COD 削减量; 3. 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能力 ( 如新增管网、扩容、污 水回用等 ) 和提高治理效果而形成的新增 COD 削减量。 ( 二 ) 核查 ( 督查 ) 内容: 1. 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工艺、 建成投运时间 等。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 告等。 2. 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 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 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 COD 浓度数据,并现场随机调、 查阅 10 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记录 的进出口水量和 COD 浓度, 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 告,污水处理厂内部日常测定的进出口水量和 COD 浓度数据,查阅生产用电记录、 污泥 产生量记录,拍摄主要设施照片等。 (2) 对实际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 量和 COD 浓度数据 ( 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或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数据 );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 中进出口水量和 COD 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以及生产用电记录、 污泥产生量记录等辅助 说明材料。 (3) 对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等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 必须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污水回用量以及回用工程运行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污水处理厂不运行,不计 COD 削减 量。 3. 对污水处理厂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4. 制作现场核查 ( 督查 ) 笔录。 ( 三 ) 核查计算方法: 1. 当年新建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 试期的第 2 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 COD 削减量。 2. 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按照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 当年同期增加的 COD 削减量。 3. 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 按照 其当年实际新增的 COD 去除量计算 COD 削减量。 ( 四 ) 核查 ( 督查 ) 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认定为不正常运 行: 1. 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 2. 排水污染物浓度或总量超过规定标准 30% 的; 3. 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应接纳量 50% 的。 ( 五 ) 核查 ( 督查 ) 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 1 次,监察系数取 0.8, 不正常运行 2 次,监察系数取 0.5,超过 2 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 0 。 情节严重 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 正常的,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 COD 削减量的核查 ( 督查 ): ( 一 ) 核查 ( 督查 ) 范围: 1. 企事业单位当年新、改、扩建投入运行的污水治理工程 COD 削减量; 2. 企事业单位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污染治理工程新增 COD 削减量; 3. 企事业单位原有污水治理设施经过深度处理、改进工艺和再生水利用等新增 COD 削减量; 4. 企事业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达标排放或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 并通过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验收而形成的新增 COD 削减量。 ( 二 ) 核查 ( 督查 ) 内容: 1. 核实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设计能力、处理工艺、 建成投运 时间等。对于实施工艺改进、清洁生产、再生水利用的,还应当了解具体实施情况。需要 检查的资料包括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清洁生产 审核报告及生产调度记录、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记录等。 2. 核查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 实际处理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自动 在线监测的污水流量和 COD 浓度数据, 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治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 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染治理工程日常运行记录、监测数据和用电记录、主 要设施照片等。 (2) 对实际处理量和处理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的排放口流量 和 COD 浓度数据 ( 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 );各 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水治理 工程日常运行和监测的有效记录。还可参考污水治理工程用电记录等。 (3) 对企事业单位实施工艺改进、再生水利用的,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和监测数据等文 件资料。 (4) 企事业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削减 COD 的,必须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方案实施 情况说明、达标排放前后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 议及完成情况,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 认定该单位污水治理工程不运行, 不计 COD 削减量。 3. 对污染治理工程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4. 制作现场核查 ( 督查 ) 笔录。 ( 三 ) 核查计算方法: 1. 对企事业单位当年新建的污水治理工程和原有污水处理工程进行深度处理通过调 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 2 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 处理水 量和处理效率计算 COD 削减量。 2. 对企事业单位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污水治理工程, 按照上年未运 行的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 COD 削减量。 3. 对企事业单位通过工艺改进、清洁生产等减少 COD 排放的,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 证明资料,经核实后计算其核查期 COD 削减量。 4. 对企事业单位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通过调试期后达到城市杂用水、 景观环境用水 水质要求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 2 个月起, 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 回用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其 COD 削减量。 5. 企事业单位因执行国家和地方新的 COD排放标准后实际减少的排放量计算其 COD 削减量。 以上未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的与 " 三同时 "项目均不计算其削减量。 ( 四 ) 核查 ( 督查 ) 中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 不正常使用 " 污染物处理设施 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 ( 环发〔 2003 〕 177 号 ) 有关规定, 认定企事业单位污染 治理工程不正常使用的情况。 ( 五 ) 核查 ( 督查 ) 中发现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工程不正常运行 1 次, 监察系数 取 0.8,不正常运行 2 次,监察系数取 0.5,超过 2 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 0,情 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人员 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 正常者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二十八条 产业结构调整新增 COD 削减量的核查 ( 督查 ) 包括: ( 一 ) 核查 ( 督查 ) 范围: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的核查期年度或上年度已经取缔关停的工业企业、设施等。 ( 二 ) 核查 ( 督查 ) 内容: 1. 核实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厂址, 取缔关停生产设施的 规模及其主要设备名称和数量,取缔关停时间,营业执照是否吊销等。 2. 检查企业被取缔关停的相关资料,主要是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 工商部门出 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出具的断电证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 取缔关停的记录、照片等。 3. 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是否拆除主要生产设备, 是 否断水断电,是否存有生产原料和产品等。 4. 制作现场核查 ( 督查 ) 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 可采取行政主 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 三 ) 核查计算方法: 对于当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按照上年 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放量减去当年实际排放量计算其 COD 削减量。 对于上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不满 1 年的,根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 关停月份计算其核查期 COD 削减量。 第五章 SO<下标 2> 削减量核查 ( 督查 ) 第二十九条 SO<下标 2> 削减量核查 ( 督查 ) 是指对核查期内各省、自治区、 直 辖市新增 SO<下标 2> 削减 量的核查 ( 督查 ) 。核查期内新增的 SO<下标 2> 削减量 主要包括: ( 一 ) 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新增的 SO<下标 2> 削减最( 包括新建机组的 "同时 " 脱 硫设施的削减量 ); ( 二 ) 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治理工程新增的 SO<下标 2> 削减量 ( 不包括 " 三 同时 " 项目的削减量 ); ( 三 ) 产业结构调整新增的 SO<下标 2> 削减量。 第三十条 燃煤电厂新增的 SO<下标 2> 削减量的核查 ( 督查 ) ( 一 ) 核查 ( 督查 ) 范围: 1. 当年新建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 SO<下标 2> 削减量; 2. 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当年新增的 SO<下标 2> 削减量; 3. 当年新建和上年建成燃气机组在核查期内的发电量、燃气量。 ( 二 ) 核查 ( 督查 ) 内容: 1. 核实燃煤电厂基本情况,包括分机组投产日期、核查期实际发电 ( 供热量 ) 、 耗煤量、脱硫工程 168 小时的移交记录、煤炭硫份、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情 况、脱硫电价等。 2. 核查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 核查期脱硫效率或 SO<下标 2> 去除效率、排放浓度、SO<下标 2> 去除量。 需 要审核的资料包括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进出口烟气量和 S02 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并现 场随机抽调、查阅 10 天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入炉煤质化验单,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 厂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内部日常监测的脱硫装置迸出口烟气 量和 SO<下标 2> 浓度,查阅脱硫系统生产用电用水记录、副产品产量记录、脱硫设施检 修记录,以及拍摄主要设施照片等。 (2) 实际脱硫效率, 重点是脱硫设施的投运率和脱硫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 进出口烟气量和 SO<下标 2> 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 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 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数据 );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 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燃煤电厂日常生产中进出口烟气量和 SO<下标 2> 浓度监测的有效 记录以及生产运行记录、发电量、耗煤量、煤的平均含硫量、脱硫工艺及脱硫效率、脱硫 剂的使用量、副产品产量等辅助说明材料。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脱硫工程不运行,不计 SO<下标 2> 削减量。 3. 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4. 制作现场核查 ( 督查 ) 笔录。 ( 三 ) 核查计算方法: 1. 当年投入运行的新建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经过 168 小时连续满负荷运行后并连续稳 定运行的,从其经过 168 小时的第 2 个月起, 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和处理效率计算 SO<下标 2> 削减量。 2. 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 按照当年处理效率及上 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 SO<下标 2> 削减量。 ( 四 ) 核查 ( 督查 ) 中发现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认定为不正常 运行: 1. 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 2. 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 3. 使用旁路偷排的。 ( 五 ) 核查 ( 督查 ) 中发现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不正常运行 1 次,监察系数取 0.8 不正常运 行 2 次,监察系数取 0.5,超过 2 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 0, 情节严重 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 正常者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三十一条 非电工业企业新增的 SO<下标 2> 削减量的核查 ( 督查 ) 包括: ( 一 ) 核查 ( 督查 ) 范围: 1. 非电工业企业当年投入运行的新、改、扩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 包括钢铁企业 烧结机脱硫工程、有色金属冶炼、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其他企业工业锅炉脱硫工程 ( 其 中循环流化床脱硫工程必须有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且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 数据有效性校验 ),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等所形成的新增 SO<下标 2> 削减量; 2. 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当年新 增的 SO<下标 2> 削减量; 3. 非电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二氧化硫综合利用等形成核查期新增的 SO<下标 2 > 削减量; 4. 企事业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达标排放或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 并通过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的,形成的核查期 新增 SO<下标 2> 削减量。 以上新增的 SO<下标 2> 削减量中不包括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硫添加剂、换烧型煤、 换烧低硫煤和洗煤等脱硫工程。 ( 二 ) 核查 ( 督查 ) 内容:  , ; 1. 核实非电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工艺、 建成 投运时间等。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脱硫工程试运行批复及环保验收的文件资料、日常的环 境监察和监测记录等;对于实施工艺改进、二氧化硫综合利用等工程,需要检查的资料包 括技改工程验收报告、生产调度记录、二氧化硫综合利用设施运行记录,工艺改进、二氧 化硫综合利用前后二氧化硫去除或吸收效果等;对于实施清洁生产削减SO<下标 2> 的非 电工业企业,必须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方案实施情况、达标排放前后情况、削减污染 物排放量协议及完成情况说明,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 审、验收报告。 2. 核查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 实际 SO<下标 2> 削减量和二氧化硫去除率。 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二氧化硫废 气治理装置出口废气量和 SO<下标 2> 浓度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非电企业 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以及脱硫工程生产用电记录、副产品产量记 录等。 (2) SO<下标 2> 去除率,重点是二氧化硫除去设施的投运率和效果。对实际 SO< 下 标 2> 去除效率和削减量,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进出口废气量和 SO<下标 2> 浓度自 动在线监测数据 ( 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 ); 各 级环保部门对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内部二氧化硫去 除工程日常生产中进出口废气量和 SO<下标 2> 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还可参考企业清洁 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技术改造验收报告、脱硫工程验收报告;企业的产品产量、耗煤量、 煤的平均含硫量、去除率、脱硫剂 ( 吸收剂 ) 的使用量、二氧化硫副产品利用情况等。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非电企业脱硫工程、二氧化硫废气治 理工程不运行,不计 SO<下标 2> 削减量。 3. 对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的各处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 4. 制作现场核查 ( 督查 ) 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 可采取行政主 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 三 ) 核查计算方法: 1. 新建投入运行的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 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 2 个月起,按照当年实际运时间和处理效率计算 SO<下标 2 > 削减量。 2. 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 按照 当年处理效率及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新增的SO<下标 2> 削减量。 3. 非电工业企业实施工艺改进、清洁生产、二氧化硫综合利用的, 根据相关文件资 料,经核实后计算其核查期 SO<下标 2> 削减量。 4. 因执行国家和地方新的 SO<下标 2> 排放标准后实际减少的排放最计算其 SO< 下 标 2> 削减量。 以上未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的与 " 三同时 "项目不计算其削减髦。 ( 四 ) 核查 ( 督查 ) 发现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1. 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 2. 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 ( 吸收剂 ) 的; 3. 使用旁路偷排的。 ( 五 ) 核查 ( 督查 ) 中发现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不正常运行 1 次, 监察 系数取 0.8,不正常运行 2 次,监察系数取 0.5,超过 2 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 0 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 正常者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三十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新增的 SO<下标 2> 削减量的核查 ( 督查 ) 包括: ( 一 ) 核查 ( 督杏 ) 范围: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范围的核查期年度或上年度已经取缔关停的小火电、有烧结机的小 钢铁等。 ( 二 ) 核查 ( 督查 ) 内容: 1. 核实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厂址, 取缔关停生产设施的 规模、主要设备名称和数量,关停时间,营业执照是否吊销等口 2. 检查企业被取缔关停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 工商部门 出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者出具的断电证明,环保部门现场 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照片等。 3. 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是否拆除主要设备、 断水断 电,是否存有生产原料和产品等。 4. 制作现场核查 ( 督查 ) 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 可采取行政主 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 三 ) 核查计算方法: 对于当年取缔关俘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按照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放量减去当 年实际排放量计算其 SO<下标 2> 削减量。 对于上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不满 1 年的,根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 关停月份计算其核查期 SO<下标 2> 削减量。 关闭小火电、淘汰小钢铁中有烧结机的一律按照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单独计算其二氧 化硫减排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核查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任何理由拒绝核查 ( 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罚。核查人员不 得弄虚作假、仿造数据,并有义务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否则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总量减排现场核查 ( 督查 )笔录和有关用表详见附表 1-15。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十一五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核( 督查 ) 表〔略〕 附表:1. __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__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现场核资 ( 督查 )表〔略〕 2. __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__市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 COD 减排现场核 查 ( 督查 ) 表〔略〕 3. __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__市取缔关停企业 COD 污染减排现场核在 ( 督查 ) 表〔略〕 4. __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__市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 ( 督查 ) 表〔略〕 5. __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__市非电企业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 ( 督查 ) 表〔略〕 6. __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__市取缔关停企业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 ( 督 查 ) 表〔略〕 7. __省 ( 区、市 ) __年 (上半年) 污染减排核查及计划完成情况一览表〔 略〕 8. __省 ( 区、市 ) __年 (上半年) 城市汗水处理厂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9. __省 ( 区、市 ) __年 (上半年) 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 COD 削减项 目一览表〔略〕 10. __省 ( 区、市 ) __年 (上半年) 结构调整 COD 减排项目一览表〔略〕 11. __省 ( 区、市 ) __年 (上半年) 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12. __省 ( 区、市 ) __年 (上半年) 非电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减排工程项 目一览表〔略〕 13. __省 ( 区、市 ) __年 (上半年) 关停小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消减项目一览 表〔略〕 14. __省 ( 区、市 ) __年 (上半年) 非电企业结构调整二氧化硫消减项目一 览表〔略〕 15. __省 ( 区、市 ) __年 (上半年) 管理减排核查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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