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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单位 GDP 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 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 [2007] 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 GDP 能 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 GDP 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 GDP 能耗考 核体系实施方案》 ( 以下称“三个方案”) 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主 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以下称“三个办法” ),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 2010 年, 单位 GDP 能耗降低 20% 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10%,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 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 以下称 “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 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 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 障。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 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 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 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 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 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 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 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 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 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 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 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 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 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要加强指导和 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 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 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 单位 GDP 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发 展 改 革 委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 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 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 一 ) 考核对象。各省 ( 区、市 ) 人民政府( 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 ) 和千家重点 耗能企业。 ( 二 )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 三 ) 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 满分为 100 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 ,以各地区依据《国务院关于“十一 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 国函 [2006] 94 号,以 下简称《批复》 ) 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 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 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国家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 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 40 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 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 分,满分为 60 分。 ( 四 )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 (95 分以上 ) 、完成 (80-94 分 ) 、 基本完成 (60-80 分 ) 、未完成 (60 分以下 ) 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 一 )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批复》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 3 月底前 报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以下简称节能减排办 ) 备案。 ( 二 ) 每年 3 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 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节能减排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监察 部、人事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统计局、能源办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 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 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 5 月底前报国务院。 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 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 三 ) 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省级节能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 1 月底前, 向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 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节能主管部 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 3 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 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 一 ) 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 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 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 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 否决”制。 ( 二 ) 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 结合全国节能表彰活动进行 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 称号等,国家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 三 )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 向 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监 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四 )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人 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国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 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 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 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限 期整改。对千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 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 五 ) 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1.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略) 2.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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