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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单位 GDP 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 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 [2007] 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 GDP 能 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 GDP 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 GDP 能耗考 核体系实施方案》 ( 以下称“三个方案”) 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主 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 ),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 2010 年, 单位 GDP 能耗降低 20% 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10%,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 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 以下称 “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 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 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 障。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 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 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 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 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 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 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 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 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 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 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 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 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 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要加强指导和 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 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 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 单位 GDP 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能源办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 一 ) 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 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 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 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国、各地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 况和取得的成效。 ( 二 ) 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 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 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 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 GDP 核算方案, 从核算基础、 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 GDP 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 不断 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 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统计局和节能减排办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 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从 2008 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 消费总量和单位 GDP 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 一 ) 对全国以及各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 GDP 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 GDP 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 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 二 ) 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 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 三 ) 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 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 四 ) 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 GDP 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 一 ) 对 GDP 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 GDP 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 GDP 总量是否正常。 1. 地区财政收入占 GDP 的比重。 2. 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 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 GDP 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 GDP 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 GDP 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 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 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 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 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 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 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 二 ) 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 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 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 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 是否正常。 3. 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 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 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 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用以监测各次产业、 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 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统计局另行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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