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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2号国家技术监督局 |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第22号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经国家技术监 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国家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 局长: 朱育理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有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是执行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任务的凭证和标 志。从事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佩戴徽 章。 第三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国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徽章为“中国技术 监督”。 第四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 合格。 第五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省级人 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含标准计量、标准、计量,下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行政执 法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条件是: (一)具有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技术监督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技 术监督管理业务; (二)具有法律基础知识,熟悉技术监督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与技术监督相关 的法律、法规; (三)热爱技术监督工作,忠于职守,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第七条 颁发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应当注册登记,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 案。 第八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证件规定的监督地域和监督专业范围内依 法行使职责。 第九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不得转让、涂改;调离执法工 作岗位时,应当上缴原发证部门。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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