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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绵羊毛、山羊绒市场管理的通知(89)商茶联字第4号 |
商业部 国家计委 纺织工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物价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 关于加强绵羊毛、山羊绒市场管理的通知 (89)商茶联字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 (供销社、经贸厅)、计委、经委、 纺织厅( 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财办: 绵羊毛、山羊绒自1985年放开经营后,生产有了一定发展。但由于近来毛纺工业发展 很快,毛纺原料供求矛盾日益扩大, 出现宏观失控,市场混乱。 主要表现为经营渠道过 多,倒买倒卖严重,价格上涨过猛,质量严重下降。在我国,绵羊毛、山羊绒供不应求的 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如果经营中的这些问题继续存在,对生产和流通的稳定发展极为 不利。 为贯彻中央关于必须在坚持改革、开放总方向的前提下,认真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 济秩序的部署,在放开农贸市场的同时,必须加强宏观管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除请你 们继续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计轻[1986]587号<< 关于改进羊毛和毛纺织品生产流通问 题的通知>>中加强羊毛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现结合近年来实际情况,对加强绵羊毛、 山羊绒市场管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加强对经营渠道的统一管理 今年绵羊毛收购指导计划,国家计委已转由商业部下达,各级主管畜产品的商业管理 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行业协调。经营渠道过多是绵羊毛、山羊绒市场混乱的重要原 因。因此,请各省(自治区)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省放开后的实际状况进行认 真清理、整顿。对违反规定非法经营绒毛的要坚决取缔,严加处理。 二、保持绒毛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绒毛收购价格,由各省(区)物价部门会同主管单位制定合理的指导性收购价格或最高 限价。并要注意同毗邻省(区)价格的衔接。绒毛收购部门要认真执行,不得突破。严禁转 手倒卖,竞相抢购,哄抬市价或变相抬价,也不得压级压价。要坚持分类、分等、按质论 价。当地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经营单位一率按规定纳 税。 三、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确保绒毛质量 在绵羊毛、山羊绒的购销中,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积极推行净毛计 价,严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 反者。对参杂使假的,一经发现,从重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部门追究刑 事责任。具体处理办法由各省(区)制定。 四、加强绒毛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 为建立良好的绵羊毛、山羊绒市场秩序,各省(区)由绒毛主管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 部门牵头(省(区)有规定的,按省(区)规定办),组织成立由纺织、工商行政管理、 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的绒毛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了解 并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候,对违反本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 上述规定务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并请将具体安排及贯彻中的情况、 问题函告商业 部、纺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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