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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9号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
◎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第19号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过 局长: 朱育理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 济效益 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是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标准化 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织实施农业标准 第三条 农业标准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 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科技发展计划。 第四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一)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种子、 种苗、种 畜、种禽、鱼苗等 (二)农产品、种子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储存、运输 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四)农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五条 农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与安全、卫生有关的技术要求 涉及技术衔接通用技术语言和国家需要控制的检验方法、种子与重要农产品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推荐性农业标准。 第六条 为贯彻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 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例外)。 第七条 制定农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 进步 (二) 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 (三) 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 有利于因地制宜 (五) 有利于按质论价 (六) 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 有利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标准样品和文字标准相一致 理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标准体系和开展综合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当制定农产品标准涉及到几个部门时 共同研究制定。 第九条 强制性农业标准必须执行 用。 第十条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产品、种子等 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实 施 织负责实施农业标准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机构 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农产品、种子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处理有关农产品、种子是 否符合标准的争议 第十三条 凡收购、销售的农产品、种子、 都必须接受第十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 监督检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应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农业标准属科技成果 的科技进步奖励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荐性标准代号、编号的规定>>、<<关于改革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几项规定>>即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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