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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2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第32号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经国家技 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局长:朱育理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 ◎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 标志)的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发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样 式。 第三条 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 文件。 第四条 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 第五条 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 标志。认证标志样式如图: 第六条 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见图a)和安全认证标志(见图b)。获准合格 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 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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